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在历史(lìshǐ)的长河中,文物承载着岁月的记忆与文明的密码,然而,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文物价值,妄图(wàngtú)通过盗掘牟取私利。
日前,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(yìqǐ)盗掘古墓葬案终审判决,主犯陈某(mǒu)、陈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(sāngè)月、十年,各并处罚金。犯罪嫌疑人余某已于4月11日被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执行逮捕,公安机关经过(jīngguò)侦查,发现余某还参与盗掘另一处古墓葬,并于6月将参与盗掘和买卖文物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,追回二级文物1件(jiàn)、三级文物2件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20件珍贵文物(zhēnguìwénwù)险外流
2023年初,湖北孝感的余某因(yīn)家境贫寒,产生了“捞偏财”的想法。为了实现一夜(yīyè)暴富,酷爱盗墓小说的他决定化身“摸金校尉”,将话本里的故事演变为现实。余某通过新闻了解到枣阳的一处墓群曾出土大量珍贵文物,便将目标锁定在(zài)这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(dānwèi)。
2023年10月,余某联系抓野蜂时认识的枣阳当地人陈某,陈某又(yòu)介绍老乡陈某甲(jiǎ)入伙。三人经过商议,决定由余某负责探测找点、陈某出力(chūlì)、陈某甲出资。11月,三人经过长时间(zhǎngshíjiān)踩点,在该墓群(mùqún)附近的一处农田里找到一座尚未被发现的古墓葬,于是趁着夜色在古墓葬上方打洞盗掘,先后从墓葬中盗得(dé)20件青铜器,并回填盗洞企图掩盖罪行。
为了将文物顺利卖出,陈某联系河南人李某,让其帮助介绍买家,欲以400万元出售(chūshòu)这批青铜器(qīngtóngqì),并表示文物出售后给李某好处费。李某见有利可图(yǒulìkětú),欣然答应。
2023年11月(yuè)下旬(xiàxún),湖北省公安厅收到一条(yītiáo)关于青铜器交易的线索,经过侦查发现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买家的正是李某。11月29日,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在一废弃仓库内(nèi)将陈某、李某抓获,现场收缴涉案文物青铜器20件。12月14日,陈某甲被抓获到案。余某于2025年3月5日落网。
经鉴定(jiàndìng),涉案的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,极具历史文化价值,其中一级文物9件、二级文物1件、三级(sānjí)文物9件、一般文物1件。
借助专家“外脑”释法说理(shuōlǐ)
2023年12月29日,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(经上级(shàngjí)公安机关指定管辖(guǎnxiá)),以陈某、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(zuì),李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请樊城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。
为全面收集证据,检察机关围绕盗掘地是否(shìfǒu)处于保护单位范围(fànwéi)、保护单位等级,以及是否存在古墓葬等核心问题,引导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补充侦查,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。
2024年4月2日,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在(zài)听取辩护人意见时,辩护人提出通常只有大型墓葬才会出土大量高等级(gāoděngjí)文物(wénwù),而该案案发地挖掘深度仅两米有余,且未发现墓道、墓室等典型(diǎnxíng)结构,难以判定该处为古墓葬。
为(wèi)准确指控(zhǐkòng)犯罪,办案检察官和公安干警、博物馆勘探人员多次前往实地勘查,并向文物考古专家进行咨询。专家解释:“春秋时期,由于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(de)限制,一般墓葬形制多为不带墓道的竖穴(xué)土坑墓。对比本地区目前已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,涉案墓葬规格为中型墓葬。另外,文物等级的评定(píngdìng)是有一定标准的,是综合其历史文化价值、品相、稀缺程度等进行评定的,文物的价值与墓葬等级有较大联系,但并非只有高等级(gāoděngjí)墓葬才(cái)出土高等级文物。”
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,李某并未实际(shíjì)控制文物,其帮助联系买家,协助陈某等人将犯罪(fànzuì)(fànzuì)所得物品出售给第三方,属于代为销售,其行为更符合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(dézuì)特征。2024年8月21日,樊城区检察院以陈某、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,李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向(xiàng)法院提起公诉。
由于盗掘(dàojué)行为破坏(pòhuài)文物原生环境,并对古墓葬的整体性、完整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。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,樊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(sùsòng),依法追究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的责任,实现“刑事打击+民事追偿(zhuīcháng)”的双重效果。
2024年12月13日,法院开庭审(tíngshěn)理该案,检察机关依法申请(shēnqǐng)文物考古专家出庭。专家凭借专业知识(zhuānyèzhīshí),深刻剖析盗掘(dàojué)行为对文化遗产造成的不可逆破坏及(jí)其严重社会危害性,有力回击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,增强了公诉人指控力度。庭审最后,公诉人结合(jiéhé)被告人犯罪动机及家庭情况,阐述盗掘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家庭的双重破坏,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,激发了在场旁听人员(rényuán)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,庭审成为普法教育现场。
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(liàngxíng)建议,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(chénmǒu)、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(yuè)和十年,各并处罚金2万元,承担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(fèiyòng)7万余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(lǐmǒu)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陈某甲提出上诉。2025年4月10日,襄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办案过程中,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、博物馆文物考古专家在走访案发现(fāxiàn)场时,发现该古墓葬所在的文物保护区(bǎohùqū)存在诸多管理漏洞,如监控设备失效、缺乏保护宣传、治安巡逻(xúnluó)缺失等。
为进一步加强对墓群的保护,防范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(zàicìfāshēng),保障文物安全,2024年7月31日,樊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,提出(tíchū)构建“人防+天眼+无人机巡查(xúnchá)”立体监管模式、引入科技防范手段(shǒuduàn)、加强保护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。
收到检察建议后,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迅速制定整改计划,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措施。由于该古墓葬位于枣阳市境内(jìngnèi),2024年5月,樊城区检察院同步将行政公益诉讼(sùsòng)案件线索移送(yísòng)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(shěnchá)处理。
“古墓葬是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(de)(de)(de)重要载体,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。”5月20日,办案检察官在接受(jiēshòu)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办案,继续深化‘打击+修复+预防’三位一体保护模式,让历史文脉永续传承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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